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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科学技术局 东阳市财政局印发《东阳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7-07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热情和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现将《东阳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广应用。
东阳市科学技术局             东阳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9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府办、市政协
经济科技工委、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东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
东阳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激发创新热情和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是针对本市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组合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市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科技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科技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章  类别、范围及政策
   第五条  创新券具体类别和政策:
   (一)成果转化券
   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或进行网上竞价(拍买)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按实际支付技术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委托服务券
   用于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文献查询、技术查新,以及其他向创新载体购买的服务等。按照给创新载体的支付凭证、发票以及合同给予相应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专利服务券
   主要用于本市内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企业专利权质押评估、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培训、专利保险等费用的抵免,具体抵免费用额度为:申请发明专利4000元(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费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为1200元和600元(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自负);专利权质押评估最高不超过3万元;企业贯标认证辅导培训不超过3万元;专利保险按实际保费的50%抵免。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
   创新券支持范围一般由省级创新载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为东阳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我市和省外其他创新载体须经市科技局审批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领、兑现方式
   第七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 www.zjsti.gov.cn)的创新券运行系统,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东阳市在该系统采取电子券形式实施创新券。
   第八条 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由市科技局审核。企业或创业者申请使用创新券,经科技局审定后的创新券,创新载体不得拒收。通过线下完成预约服务的用户须在申请使用创新券时,通过检索功能找到对应的载体及服务。服务履行完成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及时记录,企业对创新载体服务进行评价。
   第九条  创新载体凭收取的创新券及其他相关凭证,由市财政局及科技局审核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除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外,三年内取消企业及科研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