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 0579-86983210
你的位置:首页> 时事政策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三化"融合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30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三化"融合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428 

  东政办发〔2013138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三化"融合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25

  东阳市"三化"融合项目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以生产自动化、控制智能化、管理网络化为方向的技术改造(以下简称"三化"融合),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三化"融合扶持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化"融合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企业开展信息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采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培育发展智慧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东阳市"三化"融合工作的有关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国家、省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

  ()生产制造智能化、自动化。企业集成应用CADCAMCAEPDM/PLM等技术,实现智能化研发和设计的建设项目;利用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和工业过程控制技术实现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柔性化管理,实现生产过程管控一体化的建设项目;

  ()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运用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实施物资管理、购储运、设备管控、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信息化建设项目;

  ()工业产品数字化。高性能集成电路及新型电子元器件、高端软件研发与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智能化产品及装备的研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企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园区或基地信息化建设应用项目以及电子商务综合支撑平台建设;

  ()"三化"融合提供支撑的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开发与应用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建设项目;移动互联网、视频监控、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

  ()基础网络光纤化、无线化。推进基础网络的光纤改造,实现全厂区的光纤全覆盖,加速WIFI网络及移动互联网的建设,建设"无线厂区"

  ()由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三化"融合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与其他项目不重复)30%,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已获得国家及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且没有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由本市区域内符合东阳市"三化"融合工作推进有关要求的重点企业向市经信局、财政局申报材料,经市经信局、财政局项目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为"三化"融合扶持项目(2013年扶持对象为市政府已确定的30"三化"融合试点企业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项目单位概况,信息化发展现状;

  2.项目的需求分析:项目建议的背景和依据,采用信息系统实现业务需要的需求分析,业务流程分析以及功能、安全、设备、软件等方面需求分析;

  3.项目建设方案:建设目标,总体架构,应用系统,网络及软硬件系统,信息安全保障方案,采用的标准及其他辅助设施和设备等;

  4.项目实施进度和组织安排:项目建设周期,实施进度计划,责任人和组织保障等;

  5.投资计划;

  6.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必须设备(含软件)到位并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含税价),且设备(含软件)与发票内容应统一、相符,进口设备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缴款单据必须齐全。

  第八条 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市经信局、财政局申报。立项时间以企业提出申请时间为准。

  第九条 项目审查:

  ()项目初审。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内容包括:形式审查、申请单位承担能力以及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项目评审。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审定。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确定。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年度报告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接受并配合市经信局、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完成项目实施内容,及时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如果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不一致时,企业应及时向市经信局、财政局申请推迟。已支持项目未完成结题验收的,不得再次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的验收将对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三化"融合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组建验收专家组,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现场检查或演示、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提出质询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资料数据,独立负责的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验收合格项目,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拨付企业。

  第十六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项目,取消其2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文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本意见中涉及有关规费减免缓的优惠政策,按市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执行。本意见中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留市部分为限(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